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

一、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支付机构应根据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业务对接情况, 于2019
年1月14日前在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委托备付
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交存专户”销户。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